问题 | 非标准工作时间制 |
释义 | 在保证制度规定的工作时间内采取灵活的上下班时间,它与“强性工作时间制”相似。联邦德国最早实行,非标准工作时间制。现在欧美一些发达的国家均普遍盛行这种工作时间制度。实行这种非标准工作时间制国家的具体作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1)改变传统的工作时间和上下班时间,变每周6天工作时间为5天工作时间。在每周5天,每天8小时,总共40小时不变的前提下,经厂方(企业或公司)同意,职工上、下班时间不必强求划一,采取灵活的上、下班时间;(2)在每周40小时的制度工作时间不变的前提下,规定上午9时至下午3时为“核心”工作时间,除此之外,其余的时间由职工个人支配;(3)规定每周有一天的弹性工作日。在这一天中允许工作少于8小时,但在其它工作日时可延长工作时间加以弥补“弹性工作日”少工作的时间;(4)压缩工作日数:一是每周工作4天,每天工作10小时;二是把两周的工作日由10天压缩为7天,第一周工作3天,第二周工作4天。其中有6天工作12小时,1天工作8小时;(5)采取弹性工作时间与每周工作4天相结合的办法。总结欧美及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采取非标准工作时间制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提高工时利用率,有利于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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