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考试院组织法 |
释义 | 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现行“宪法法规”。1936年10月30日中国国民党政府修正公布。1947年3月31日中国国民党政府重新公布,1948年6月20日施行,1967年6月19日中国台湾国民党当局修正的全文共19条。规定“考试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考试院”考试委员名额定为19人,须具有以下资格之一:曾任考试委员声誉卓著者;曾任典试委员长而富有贡献者;曾任大学教授10年以上声誉卓著、有专门著作者;高等考试及格20年以上,曾任简任职满10年,并达到最高级,而有专门著作者;学识丰富,有特殊著作或发明,或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考试院”院长、副院长及考试委员任期6年。“考试院”设考选部、铨叙部,其组织另以“法律”定之。“考试院”设“考试院会议”,以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及考选、铨叙两部长组成,决定“宪法”第83条所定职掌之政策及其有关重大事项,以院长为主席。“考试院”院长综理院务,并监督所属机关。“考试院”置秘书长1人,特任,承院长之命处理本院记录,文书收发、保管、分配、撰拟及编制,印信典守,出纳、庶务等事项。秘书处置秘书9至15人,其中7人为简任,余荐任,科长6人,荐任;科员11至18人,委任,其中5人得为荐任;书记官及佐理员,各3至5人,委任,并得用雇员9至16人。“考试院”置编纂3人,简聘;编译3人,荐派;专门委员3至6人简派;专员4至7人,荐派。设会计室、统计室及人事室,依“法律”之规定,分别办理岁计、会计、统计及人事事项。会计室、统计室及人事室各置主任1人,均荐任;其余人员由院长依有关法令就本法第11条所定人员名额中决定。“考试院”于必要时得设各种委员会,并得于各省设考铨处。“考试院”对于各公务人员之任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查有不合法定资格时,得不经惩戒程序迳请降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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