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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兑汇票背书样本
释义
    一、银行承兑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背书是一种要式形为,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被背书人名称;
    (二)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背书时应当记载背书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背书无效。
    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二、银行承兑汇票逾期了怎么办
    票据托收一旦形成逾期,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友好协商
    协商得法是最佳的解决方式,但在种种因素的作用下如协商而未决,则会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二)追索前手
    在票据贴现,转贴现中如与承担人(行)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依《票据法》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前手追索损失,这是银行维权较好的手段之一。
    (三)诉讼
    在前述方法均无效的情况下,诉讼将是银行的最终选择。大多数的票据交易是非清晰,权利方胜诉的概率较高。诉讼的证据准备将是能否胜诉的关键。
    (四)其他方式
    票据交易中,当事人一方有银行参与其中的,这在转帖先业务中表现尤为突出,还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1、向违约银行的上级反映,请求协助解决。
    2、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反映,请求协调解决。
    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什么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银行承兑汇票流通的主要方式。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目前,我国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最常见的方法是在票据背面或粘单的背书栏内签章(即盖了企业财务章和企业有权人的署名章)。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的主要特点是:背书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是持票人所为的法律行为;背书的主要目的是在于转让票据上的权利。
    在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背书转让汇票权力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有关的记载,并且应该将汇票进行交付。由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转让,所以汇票的流通性大大的增加了。但是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将此汇票继续背书流通下去,也可以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此汇票就属于不能够背书转让的汇票。此种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让的效力就是:在一般情况下,汇票是不能够继续转让的,但是如果被背书人继续转让此汇票,则背书人对在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以后取得票据的权利人不承担义务。这种做法就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意思。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承兑汇票背书样本的相关知识,银行的承兑汇票背书就是这样的,他对于承兑汇票过程中的一些行为作出了一定的保障。大家还有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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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2:1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