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诺特鲍姆案 |
释义 | Nottebohm Case国际法院判决的案件。诺特波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是德国国民,1905年到危地马拉经商并在危地马拉定居,但一直保持德国国籍。1939年,他在回德国后到列支敦士登探亲。1939年10月他被批准加入了列支敦士登国籍。1940年他持列支敦士登护照重返危地马拉经商。1941年,危地马拉对德国宣战,并于1943年把诺特波姆作为敌侨拘捕并把他驱逐到美国,还查封了他的财产。诺特波姆在美国被作为敌侨拘留,直到1946年获释,其后回列支敦士登定居。1949年5月25日,危地马拉颁布没收敌产的法令,规定凡在1938年10月7日前具有敌国国籍的人或公司的财产一律加以没收。诺特波姆在危地马拉的财产因此就被危地马拉政府没收了。1951年12月17日,列支敦士登政府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诉危地马拉,要求归还其国民诺特波姆的财产并赔偿其损失。危地马拉提出初步反对主张声明它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已于1952年1月26日期满,因此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但法院在1953年11月18日的判决中判定法院有管辖权,危地马拉声明是在法院受理这项争端之后期满的。危地马拉辩称诺特波姆以出生而取得德国国籍,从1905到1939年在危地马拉侨居,在1939年才加入列支敦士登国籍,认为列支敦士登的索赔要求是不能接受的。国际法院在1955年4月6日作出判决,判称:(1)国家虽然有权通过其国内立法把其国籍授予其个人,但这国内法行为并不当然使这国家具有行使外交保护的国际效力,因为行使外交保护是应由国际法确定的问题。(2)“国籍是一种法律上的纽带,其基础是互相依附的社会事实,是存在、利益和感情的真正联系,以及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诺特波姆一贯的行为、事业、利益、活动、家庭,他和列支敦士登的关系并不比和任何其他国家的关系密切,他和列支敦士登的关系是非常微弱的。列支敦士登虽然有权授予他国籍,但无权为他行使外交保护。它对危地马拉提出的索赔要求是不能接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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