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威利斯顿 |
释义 | 1861—Samuel Williston美国法学家。曾就学于哈佛大学,并于1882年获得文学士学位。1885年进哈佛大学法学院,在《哈佛法学评论》编委会工作,且因写了《1800年前的商业公司法史》而成为哈佛法学院协会奖金的第一个获奖者。1888年,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获得文学硕士和法学士学位。1889年取得马萨诸塞州律师资格。1890年,他在哈佛法学院任助理教授。1895年他担任教授,1903年任韦尔德讲座教授,该职位原由霍姆斯担任。1919年担任德恩讲座教授,1910年任代理院长。威利斯顿是美国法学界的首脑人物,也是哈佛大学法学院最受爱戴的历史教授,他从1890—1938年期间一直在法学院教学,为法学院的发展起了极大作用。他写过一部四卷本的书,名为《习惯法和统一销售法案下的货物销售管理法》(1909,1948)。这本书曾作为标准教本。此外还写有九卷本的《契约法》(1922—1927,1936—1938)。该书曾被列为英美法的参考名著之一。其他著作还有:《破产法与案例选集》(1901—1902);《法律的某些近代趋势》(1929);《流通票据》(1931);《契约法案例选》(1949)。他在统一各州法律委员会全国会议的发起下,草拟了为一般人接受的有关买卖契约、仓库收据、提单和股票的统一法律,使美国的商业法在走向统一方面获得了极大的进展。威利斯顿的另一贡献是为美国法律协会拟订的《再论契约法》。在这部凝聚着作者10年左右心血的书中,他坚持客观分析论,即构成一项契约的不是未经表示的内心同意,而是订约各方已经表明的同意;他还明白地解释了第三受益方面的权利,从而推广了一个概念,说明第三方面虽未实际参加订约,但如果有一个契约为他的利益而订立时,他在法庭中就有权执行为他的利益而订立的契约。1929年10月25日,威利斯顿由于这部不朽的杰作为美国司法界建立了卓越功勋而成为美国律师协会的金质奖章的第一个获奖人。《自传——生活与法律》记录了他伟大的一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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