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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铁路运输检察院
释义

铁路运输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在铁路运输系统中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设置与铁路系统的建制相适应。最早建立于1953年。1957年曾予撤销。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重新建置。于1982年5月1日起正式办案。分设3级,铁道部设立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各铁路局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铁路分局设立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1987年5月,经中央批准,撤销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改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全国铁路运输检察厅,对全国的铁路运输检察业务工作进行指导。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分别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名称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设在铁路分局或铁路地区的铁路运输检察院,分别由各铁路局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领导。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基本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打击和防范在铁路上发生的反革命活动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法律在铁路运输系统的统一实施,维护铁路运输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保护铁路财产和运输物资,保护旅客和铁路职工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和帮助改进铁路的各有关规章制度,保证铁路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具体负责:(1)铁路系统的机关、工厂、车站、站前候车区域及客运、货运列车上发生,由铁路运输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自行侦查的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经济、法纪检察案件及涉外案件的起诉。并出庭支持公诉。(2)对铁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3)对铁路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依法对同级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4)对铁路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问题的解答等工作。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相应设立刑事、经济、法纪、监所检察处,及来信来访、法律政策研究及人事等部门。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由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报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任免,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备案。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报请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任免。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工作,下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在省级人民检察院或上级铁路运输检察分院领导下工作。受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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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