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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为法定若干人数以上,具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劳动争议。1987年7月31 日 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4条规定:“发生争议的职工一方人数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为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应推举1至3名代表参加调解、仲裁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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