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革命委员会行动纲领中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江西省革命委员会施政纲领。1927年9月江西省革命委员会制定。规定在政治方面,一切政权属于工人、农民及一切革命的平民,省县政权属于省县人民委员会,乡村政权属于农民协会,取消现有之省政府及各县政府;实行工人农民及一切革命平民之普选制;男女在经济、法律、教育上一律平等;工人、农民及一切革命平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权;铲除贪官污吏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分子。在经济方面,实行统一财政,取消一切苛税厘金杂税,制定田赋纳税之法定额,禁止预征钱粮,没收军阀、官僚、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分子的土地与财产;铲除对农民的高利贷,并取消一切债务;实行8小时工作制,规定劳动保险法,救济失业工人;改良贫雇农生活;没收地主土地、财产及祠堂庙宇的土地,建立工农革命军,将雇佣的募兵制渐改为志愿兵制进而改为义务征兵制。在文化教育卫生方面,规定普及教育,对儿童实行免费的、强迫的、普遍的和工艺的教育,极力增进工农及一般平民的知识和娱乐,积极进行各种公众卫生事业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