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巡回法庭 |
释义 | 巡回审判的司法组织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巡回法庭没有固定人员和固定地点,一般在巡回审理前临时抽调审判人员组成,返回人民法院即告解散。巡回法庭的任务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到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地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基层人民法庭派出的巡回法庭审理民事案件,除重大复杂的案件外,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派出的巡回法庭审理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我国的巡回法庭产生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1932年6月9日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规定:“各级裁判部可以组织巡回法庭,到出事地点去审判”。组织巡回法庭到当事人所在地、案件发生地去审判,称为巡回审判。巡回审判在抗日战争时期是各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审判方式,是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要内容之一。五十年代初期,为配合人民群众的革命斗争,各级人民法院曾广泛组织巡回法庭,到广大城乡巡回审判,对推动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起了重要作用。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以来,各地人民法院除大力发展人民法庭外,还广泛组织巡回法庭到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巡回就审,创造了“蹲一点,办一片,走一线,办一串”的成功经验,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有力地支援了城乡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法国的巡回法庭亦称巡回法院,是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法庭,每省设一个,不是常设的司法机构,每年定期开庭审判。英国在1971年以前,将英格兰、威尔士分为七个巡回区,由高等法院派出法官按时去各巡回的城市开庭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根据城市大小和案件多少,每年开庭2至4次不等。1971年《法院法》公布后,巡回法院与四季法院合并改组为皇家刑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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