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肯尼亚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64年颁布,经过1966年、1969年和1982年三次修改,为肯尼亚共和国现行宪法。主要内容:肯尼亚为主权共和国;实行一党制和总统内阁制。总统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有权任免副总统、内阁部长、总检察长、首席法官、三军司令和警察总监等;有权宣布紧急状态,赦免或惩罚罪犯;有权参加议会的一切活动与会议、并对议会讨论的任何问题投票;总统可随时解散议会,然后举行选举。总统和议员均由同时进行的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一般也同为5年。总统因死亡或其他原因缺位时,由副总统或内阁指定部长代理。国家设有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伊斯兰法院;总检察长是政府最高法律顾问,负责监督司法事务。宪法规定三原则以协调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它们是:设立坚强有力的全国领导机构并为人民群众所知;总统和内阁集体对议会负责;议会地位至高无上。宪法还规定,公民的生命、人身自由和私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言论、集会、结社、迁徙的自由;年满18岁的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入议会的权利;反对奴隶制和强迫劳动,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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