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停审 |
释义 | (1)周朝司法审判程序之一。周朝,规定法官在审问后必须停审一定的期间,才能判决,以防止滥判。停审之期限,《尚书·康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于旬、时,丕蔽要囚。”疏谓:“要察囚情,得其要辞,以断其狱,当须服膺思念之五日、六日,以至于十日,远至于三月,乃断之囚之要辞,……”即案件在审问以后,须经过五、六日,十日,以至三个月的停审考虑,然后才能制作判决。《周》亦有“至于旬乃弊”之记载,即“十日乃断之”。《春秋公羊传》记载宣公元年:“古者大夫已去,三年待放。”即指疑狱停审三年后才予断决。西周停审制度到汉唐发展为限期断狱制。(2)停止审理判决。古代司法审判制度之一,指各级审判机关对不属于自己权力范围内的案件,在初审拟定后停止审理判决,应主动上报有管辖权的上级机关复核裁决。《周礼·遂士》《县士》皆规定,地方司法官乡士、遂士、县士对其所审案件初审后皆应停审,上报朝廷复审。《汉书·刑法志》载:县道官、二千石官对其所不能决者,应停审报廷尉审之。唐律规定,徒以下罪由地方官定审、流以上罪地方官初审后应停审、将案件移交中央刑部及皇帝裁决。明清律对地方官停审的范围是,死罪不得决定,应报皇帝裁核。历代法律规定,各级司法官吏违反停审程序的,应受处罚。《唐律·职制》:“诸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辄自决断者,各减故失三等。”明清律亦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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