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纯的诉的客体合并 |
释义 | 诉的客体合并的一种。审判机关对原告基于不同的诉讼理由向被告提出的数项诉讼请求,为贯彻诉讼经济原则而合并审理。单纯的诉的客体合并,根据数项诉讼请求之间有无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无牵连关系的诉的客体合并;另一种是有牵连关系的诉的客体合并。前者指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数项诉讼请求各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彼此之间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关系。例如,原告基于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请求赔偿损失,又基于借贷关系请求清偿借款。后者指原告向被告提出的数项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但又可以独立存在。例如,原告基于房屋租赁关系请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又请求解除租赁关系,将承租的房屋交回。审理单纯的诉的客体合并,需要对每一个诉分别进行审查,分别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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