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使用许可证管理之诉 |
释义 | 当事人不服土地管理行政部门在土地使用许可证管理时所做的具体行政处理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昕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更换证书。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符合申请土地使用证的法定条件而土地使用证主管部门拒绝颁发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违反土地使用证管理的当事人可给予注销土地使用证的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上述复议程序申请复议并起诉,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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