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 |
释义 | 1921年日内瓦第三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21年每周休息(工业)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14号公约。1934年1月旧中国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4年5月30日决定予以承认。该公约共有15条,内容包括:工业的含义、工业工作中每周休息的法律要求、暂停或缩短休息时间的理由及补偿、雇主、董事或经理的义务等。公约规定,本公约所称的“工业”包括:(1)矿场、采石场及其他土中矿物开采业。(2)从事各种构件的制造、更改、刷新、修理、装饰、完成、整理待售、分散或拆毁,或从事各种原料的变换的工业,船舶制造及电力或他种动力的产出、变换与传送亦包括在内。(3)房屋、铁路、电车路、海港、船坞、码头、运河、内河、公路、隧道、桥梁、栈道、暗渠、明沟、水井、电报或电话装置、电器设备和企业、煤气企业、自来水企业或其他建筑物的建筑、改建、维护、修理、更改或拆毁,以及此类企业或建筑物的准备与奠基。(4)公路、铁路或内河的客货运输,包括船坞、码头、埠头或货栈的货物搬运,但用手运输者除外。公约规定,凡公营或私营的工业企业或其任何分部所使用的全体职工均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24小时的休息时间。此项休息时间,如可能时。应同时给予每一企业的全体职工。休息时间的规定,如可能时,应与本国或当地的风俗或习惯相符合。但仅使用同一家庭成员的工业企业所使用的人得以除外。公约规定,各会员国特别基于所有人道方面与经济方面的正当理由,并如有雇主与工人的负责组织存在时,在征询这些组织的意见后,得准许全部或部分的例外(包括暂停或缩短休息时间),暂停或缩短的休息时间,应在可能范围内规定补偿休息时间,但如协议或习惯已订有补偿休息时间者,不在此限。公约规定,如每周的休息,系同时给予全体职工者,各雇主、董事或经理应在工作场所中或其他任何适当地点张贴明显的通告或采用政府所许可的其他方法,以公布同时休息的日期与时间;如休息时间非同时给予全体职工者,则应依照本国法律或主管机关规定所许可的方法,拟订名册,以公布适用特别休息办法的工人或雇员,并应揭示该办法。此外,该公约对公约的登记、生效、通知、实施、解约、修正、文本的效力也进行了规定。该公约是第一个具体规定休息时间的国际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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