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复验 |
释义 | 在原勘验基础上重新进行的勘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复验的目的在于保证和提高勘验的质量,防止和纠正可能出现的错误。这不仅对原勘验质量是一次检验,而且是对侦查工作的一种监督,有利于加强侦查人员的责任心。在复验时,应当检验原有勘验的根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恰当,结论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必要,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进行复验,检察人员可以参加;如有条件,人民检察院也可自己复验。复验的规则和要求,与勘验相同。复验与复查,二者性质相同,只是对象不同。复验的对象是原勘验的现场、物品和户体;复查的对象则是原检查的活人身体。另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精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预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或认为在侦查工作中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和尸体的勘验可能有错误,也可自己进行复验取证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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