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护状Writ of Habeas Corpus13世纪以前,在英国的普通法中,就有用令状的形式勒令释放被非法拘禁者。在成文法中,英国1215年6月15日颁布的《大宪章》第39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拘留、监禁、没收财产、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此后,就用拉丁语habeas corpus (人身保护状)一词来表达上述内容。进入17世纪后,经过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努力争取,为《1679年人身保护法》所明确规定,其主要内容为: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叛国犯和重罪犯,战争时期或遇紧急状况,得停止《人身保护法》的效力。1816年扩大到适用于非刑事指控。1862年和1960年又作了进一步修改。现在,被拘禁人或其律师可向高等法院王座庭申请签发人身保护状,但需附送附誓书面陈述,说明拘禁为何非法。高等法院王座庭如果拒绝签发,被拘禁人可向上议院提出上诉。由于目前英国广泛采用保释制度,人身保护状在实践中已较少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