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问题有哪些 |
释义 | 一、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问题有哪些 任何权利都是相对的,都有其行使的限度。[2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也是如此。我们只有通过对申请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才能有助于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将申请权引到正常的以信息为需求的轨道当中。 首先,现在不止一个地方都出现了或多或少的滥用申请权现象,不进行适当限制,不利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方面的法律功能之实现。如印度一法院判决所言,不加思考和不切实际地要求通过信息公开法公开各式各样与推进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和廉洁政府无关的信息将起反作用。[21]单从个人申请量来看,各种疑似申请权滥用行为我国各地都有发生,其中以上海最为典型。从上海某区情况来看,跨度三年(2009年7月-2012年6月)共有5182件来自个人的申请。突出的是,共有11个来自市民的申请人成了“申请专业户”,占了个人申请量的37.23%,高达1929件。其中有一位申请人的申请量最多,占了其中的30.2%。其他人的申请都在70件以上。[22]上海其他区也出现了类似情况。其中一区2014年全年共有704件来自个人的申请。申请量排前五位的申请人占了个人申请量的36.51%。其中一个申请人,2014年递交了72件申请,占了个人申请量的10.23%。排名第二三位的申请人实为父子俩,共递交了119件申请,合计占了个人申请量的16.90%。这些来自个别申请人的大量申请导致行政机关疲于应付,各部门主动公开信息工作也因此受到影响。这违背了我国突出以主动公开为核心的信息公开法的设计初衷。一些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负担过重,相应人力物力难以承载其重,其核心职能也因此受影响。有些机构由于每天都是面对那些老面孔,甚至开始怀疑政府信息公开的真正价值所在。 其次,由于现有制度设计不能有效控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和答复量,结果导致基于重复申请、非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程序性不予公开理由的答复比率过高。以上海过去十年的统计数据为例,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其它(包括非政府信息、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复申请、不符合三需要等)这四种答复理由占到了所有答复总量的39.23%。免予提供理由当中的信息不存在理由占到了所有不予公开答复总数的30.23%,比例甚高。其次是非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达到25.20%。申请内容不明确和其它占比不相上下,占比超过17%,这样一个高答复比例,意味着目前的制度设计无法有效降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量和答复量。 最后,在缺乏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这些特定人群的申请量,各地也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但是目前这些临时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申请权滥用问题。遇到纠缠申请时,行政机关通常以“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但这只适用于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情形。对于申请人申请内容明确的申请则不适用。同样的,行政机关也可对依据国办发[2008]36号文对重复申请采取一定限制措施,但是重复申请本身就很难认定,多大程度上构成重复,申请人随意添加或删除几个字就可造成重复申请的认定难题。另外,重复申请本身只是申请权滥用的一种,无法涵盖所有滥用申请权行为。也有援引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即“三需要”对滥用情形进行限制。单纯从申请目的角度限制申请人的做法也难以得到有力支撑,加之“三需要”本身的证明门槛其实并不高,也难以达到规制效果。例如,大量的借助信息公开针对解放后落实“私房政策”等行为就难以基于此得到有效控制。也有意图通过收费机制进行限制。但是目前的收费不是绝对的。经济困难的申请人可以要求免费。我国还和国外情况不同,很少有因收费过高导致申请人放弃申请的情况发生。更多滥用是在低收费甚至不收费情况下发生。由于出具相关免费证明过于容易,也使得收费机制难以制约申请权滥用行为。也有探索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限制一些特殊申请人的申请,但是这种做法由于得不到类似像澳大利亚那样的立法支撑,同时也因直接针对申请人进行的限制而饱受质疑。并且实践过程中这种基于人而不是基于申请的做法很容易造成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从上面法律咨询网系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枞阳县信息公开指南的内容是什么相信大家有了一定的了解。各地的政府部门随着自己的各地政策,办事的指南等,都对信息公开做了一些规定,这样也可以更好的服务人们,使政府更加公开透明化。 主要特征 政府信息公开培训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具有行政性,政府信息公开同样具有行政性。一方面,政府信息是与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或者是政府机关以职权获取的信息,这些信息都是与政府公共行政权力的运行有关,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或其结果的表现形式,没有行政权力,就没有我们所说的公共信息,也就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另一方面,政府信息公开也需要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的产生离不开行政权力,信息的公开同样离不开行政权力,有时信息公开的过程也就是信息产生的过程,行政性贯穿始终。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权利性 信息公开是以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为基础的,而不是以行政权力为基础。现代宪政观念告诉我们,政府是否应当公开信息,是否向民众提供信息,这并不是政府的权力决定的,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这种权利是民众所享有的宪法权利。所以说,民众需要什么信息,政府就要提供什么信息,只有这样,相应的宪法上的权利才能够实现。公民个人根据宪法权利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自由地获取政府信息,是公民和公共权力机关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性 并不是所有的政府信息都是可以公开的,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是不可予以公开的。政府所掌握的很多信息是具有“秘密”等级的,这是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普遍的做法。当政府信息的内容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公开会影响国家的利益时,其公开就会受到严格禁止,并通过《保密法》予以严格规制。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例外规定,并且,由于对可以公开的信息难以一一列举,因而,在立法技术上,一般把例外信息作为研究的重点,除去例外信息以外,其余政府信息均应当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 政府信息是无形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体现出来,一定的方式实质就是一定的载体的表现形式。比如,通过政府公开刊物刊载出来,通过设立阅览室展现出来等等,这些表现形式均离不开一定的载体,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离开载体,政府信息无法传递。载体的范围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纸张书面形式,也可以是电子形式,并且,随着科技的发展,通过计算机网络形式获得信息的方式更为普及,但是,不同的载体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律的规定与选择。因而,政府信息公开要以载体为依托的特性,尽管不显得那么重要,但是,它却影响着信息的传递,甚至也直接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收费标准的确定。 公开流程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服务平台 国家图书馆是为满足公众对政府信息的有效利用而开发的一站式服务平台,以用户为中心,以政府公开信息为基础,以技术为依托,以服务为导向,是国内首个政府信息垂直搜索引擎。《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以各级政府网站政府公开信息为整合对象,通过自动采集,将各级政府公开信息采集到本地;平台整合了国务院各部委、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政府公开信息,建立了政府公开信息、政府公报、政府机构等专题资源库;针对不同形式的政府文件构建了资源描述体系,利用统一的元数据框架,对政府信息资源内容、外部特征及关联关系进行充分组织、挖掘和揭示,为公众查询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了便利。 期望“中国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平台”的推出,能带动公共图书馆在政府公开信息整合服务方面的统筹协调发展,为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信息的公开是为了人们更好的办事,方便人们的监督,在一些办事上我们都知道能够申请但对申请是有条件的,不能滥用权力,导致政府部门办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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