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释义 | 197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修改颁布的第三部宪法。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是在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结束长达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之后,在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制定的。共4章60条,结构上和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基本相同,但在条款和内容上比1975年宪法有大幅度的增加,并在许多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内容: (1)“序言”中指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规定国家在新时期的总任务是:“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指明了中国国内外政策的基本原则。(2)“总纲”部分,肯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肯定了1975年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特别规定了国家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管理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的原则和具体措施。(3)在“国家机构”部分,同1975年宪法相比,较为完备和具体。扩大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重新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第2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恢复了人民法院公开审判、辩护的制度,恢复了人民检察机关的设置,取消了其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4)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由1975年宪法的4条增加到16条,恢复了公民应享有的一些重要权利和自由,还特别规定公民对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控告权和申诉权。这部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许多合理和积极成分,并根据中国新的时期的实际需要,作了许多新规定,但是它仍然没有完全摆脱“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保留了1975年宪法的一些错误规定,例如,继续使用“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提法,肯定“文化大革命”,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继续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规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等等。这些都同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巨大变化不相适应,必须予以修改和补充。为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第三次会议,分别通过决议,对其中的一些条款作了修改和补充。但是,仍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需要,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的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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