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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由总则、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等共9章52条组成。主要内容: (1)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止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2)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主要包括: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国家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努力满足疾残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等。(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4)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本法的基本精神是:残疾人作为公民,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作为特殊困难的群体,国家给予特别扶助,通过发展残疾人事业,实现“平等参与”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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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