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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林业工作的职能部门。前身为1949年设立的林垦部。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林垦部改为林业部。1970年6月22日,中共中央决定,将林业部与农业、农垦、水产等单位合并为农林部。1978年3月16日,国务院发出通知,设立国家林业总局,由农林部代管。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恢复设立林业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研究拟订林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经批准后,组织贯彻执行;负责制定林业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指导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组织指导全国植树造林、国土绿化和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等各类林业基地和项目的建设;组织指导全国林政管理和森林资源的清查、监测、审计、监督,检查、监督森林采伐限额的贯彻执行;负责对全国国营林场、苗圃、乡村林场和林业工作站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管理武装森林警察部队的有关业务;指导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负责全国野生动物和木本植物资源的保护、发展、开发利用以及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检查指导全国林业公安工作,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特大案件;负责木材采运、林产工业、木桨造纸、林业机械、林业基本建设和林区多种经营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管理,编制林业生产建设的统配物资供应计划;负责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资源,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作,指导非统配木材和林产工业、多种经营的产品经销;指导监督林业系统财务工作,组织、管理林业基金,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林业的产品价格、税收、信贷等经济调节政策;配合全国性水土保护工作,参与指导农村能源(薪炭林部分)发展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统筹规划林业专业人才培养,指导全国林业教育和林业宣传工作,指导林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管理林业外事和对外经济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管理部机关干部,并按照规定管理部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指导林业行业的劳动、工资、安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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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