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证 |
释义 | 以物品的存在、形状、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物证与书证相比较,其区别是书证以一定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物证则以物品的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往往有法定形式的要求,物证没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物证的根本特点在于它不需要任何主观意志和外在因素加以表现,只是以其自身客观存在的情况证明案件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但物证是可以提取的,可以通过拍照、勘验用照片或者勘验笔录代替物证发挥作用,也可以通过对物品的质量、数量、特征、性能等进行鉴定,作出鉴定结论证明案情。对于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物证,可以通过保全措施予以保存。在这些情况下,物证可能被其他形式的证据所代替。但这并不因此而失去物证存在的价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提交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只有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才可以提交复制品。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把物证和证物混为一谈,其实二者是有区别的。物证是以物品的特征来证明特定事实,是物品对于待证事实所具有的证明价值,即物品所具有的证明力,其着重点在物的证明作用;证物则是指证明待证事实的物品或物质痕迹,即作为证据之物,着重点在物的本身。物证与证据物有联系,但也有区别。前者主要指这些物品、痕迹所具有的证据价值,后者则是指可作为证据的物品或者痕迹。在范围上也不同,证物泛指作为证据使用而具实物形态的一切东西,包括作为书证的东西在内,但严格意义上的物证主要是以物质的存在、性质、形状等特征证明案件的痕迹、物品,它与书面文件等以其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也不相同,同样必须加以区别。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