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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释义

航运的重大包裹标明重量公约

1929年日内瓦第十二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又称1929年标明重量(航运包裹)公约,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第27号公约。1931年4月旧中国国民政府立法院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4年5月30日决定予以承认。该公约共有8条,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包裹标明重量的法律要求和公约的生效、实施等常备条款。公约规定,凡在批准本公约的会员国国境内交付总重量在一千公斤(一公吨)或一千公斤以上的任何包裹或物件,由海道或内河运送者,应在未装上船舶之前,用明晰而坚实的标志,标明其总重量于该包裹或物件外面。凡遇特殊情况,准以决定确实包裹时,国家法律或条例得准许标明大概重量。监督遵行此项规定的义务,应完全由运出包裹或物件的国家的政府负责,而非由包裹或物件运往目的地途中所经过的国家的政府负责。上述标明重量的义务,究应属于交运人还是属于他人或团体,应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自行规定。公约还规定了公约批准书的登记、公约的生效、通知、实施、解约、文本效力等事项。该公约是关于码头工作安全的国际劳工标准。有利于防止码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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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