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登临权 |
释义 | right of visit又称“临检权”,军舰在公海上靠近和登上涉嫌有特定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船舶进行检查的权利。按照1958年《公海公约》第22条的规定,军舰在公海上遇有涉嫌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或事实上与军舰有同一国籍的商船时有登临权。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0条的规定,军舰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的规则是:(1)被登临的船舶是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军船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2)有合理根据认为被登临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卖或未经许可的广播的嫌疑,该船没有国籍,或者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登临涉嫌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外国船舶时,军舰的船旗国必须对从事此项行为者有司法管辖权。(3)军舰在检验船舶文件后仍有疑问时,可进一步在该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须尽量审慎进行。(4)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涉嫌的任何行为,军舰的船旗国对该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5)军用飞机、经正式授权并有可识别标志的为政府服务的其他船舶或飞机亦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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