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1年9月25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布。共22条。主要规定:晋冀鲁豫边区临时参议会为边区人民代表最高权力机关;边区参议会有议定边区单行法规,选举及罢免边区政府委员、主席、副主席及高等法院院长,监察及弹劾边区各级政府之政务人员及司法人员等职权;边区临时参议会参议员互选15至19人组织驻会委员会,正副议长、秘书长为当然驻会委员,负责大会闭会期间搜集民意、监督与检查政府对于大会决议的执行,处理大会交办事项及日常工作,召集临时会议;边区临时参议会的会议制度;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的推选、罢免、补选、补聘等。1945年3月3日通过的,同年4月1日公布施行的《晋冀鲁豫边区参议会组织条例》规定边区参议会为边区政权最高权力机关;边区参议会在战争期间,在特殊情况下,得由各行署区参议员分别召开大会,各行署区参议员分别召开大会时,由各该大会选举之副议长为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