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 |
释义 | 办理公证事务,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力的机关。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组成。在我国直辖市、县(自治县)、市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市辖区设公证处。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各自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公证处的任务是证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关民事法律方面的事实和行为,其作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根据我国1982年4月13 Et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处共有14项业务: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证明继承权;证明财产赠与、分割;证明收养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学历、经历;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全证据;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件;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事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对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公证业务日渐扩大,已不止以上14种,如公证处已开始为对外经济部门因在域外用于投标、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劳务出口、商标注册、推销产品、引进技术设备、贷款以及诉讼需要,办理授权书、协议书、声明书、劳动保险证书、营业证书、保函、互惠证明书等多项业务。公证处设公证员,助理公证员。根据需要,可以设主任、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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