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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工资法律制度
释义

苏联工资法律制度

苏维埃劳动法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它规定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巩固国家的工资政策,确立工资法律调整的主要原则和工资各项基本制度。苏联的劳动报酬主要有两种形式:职工的工资形式和集体农庄庄员的劳动报酬形式。这两种劳动报酬形式是不同的。在劳动法中,工资指企业和机关依据职工的劳动质与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其基本部分不管企业是否盈利,均应按预先规定的标准给付(由工资基金支付),补充部分则与企业的收入挂钩(由企业盈利提留的物质鼓励基金支付)。工资法律调整应贯彻按劳分配和同工同酬的原则,国家对工资实行统一集中管理。职工的职务工资和标准工资在征得工会同意后由国家统一规定,职工工资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额,对繁重的工作和在有害的和气候恶劣的条件下工作的职工,规定较高的劳动报酬。苏联工资法律制度由下列各项基本制度构成:(1)工资等级制度,根据劳动的繁重程度、熟练程度及其社会重要性来规定,职员的工资等级制度,通常规定为职务工资制形式;(2)工资形式,主要分为计件工资制和计时工资制,两者均可加奖金制予以补充;(3)与工资等级制度规定的工作条件不符时的劳动报酬,即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办法,如加班加点报酬,未完成产量定额、生产废品和停工时的报酬,兼职劳动报酬等;(4)保障费,指职工因法定的原因未在本企业或机关履行劳动义务时给付的报酬,如每年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非因职工过错造成停工时的报酬,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的报酬,哺乳婴儿间歇时的报酬等;(5)补偿费,指为了补偿职工在履行劳动职责时的物质耗费所支付的费用,如出差时的补贴、调动工作时的补偿,以及使用自己的工作服和工具时的补偿;(6)工资的保障,指无法律依据不得扣除职工工资。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法律许可扣除时,又在扣除数额上予以严格限制。法定扣除工资的情况有:依法院判决的扣除,罚金的扣除,在工作地点实行劳动改造时的扣除,依企业行政命令的扣除等。但扣除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工资的50%。对职工的退职金、补偿费,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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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