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战地位承认 |
释义 | recognition of belligerency对交战团体的承认,即对一国内叛乱团体作为交战团体的承认。对交战地位的承认,是承认叛乱团体成为交战团体,从而享有交战团体所特有的地位和待遇。国内发生叛乱,本来是国家管辖事项,其他国家无权干预。但是,叛乱可能扩大,发展为一定规模的内乱,以致影响到其他国家及其侨民的合法利益,其他国家就可以对叛乱团体承认其为交战团体,使其享受交战权利和承担交战义务。交战地位的承认是以内战中叛乱团体具备一些条件为前提的:首先,叛乱团体必须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如社会革命和民族独立。其次,武装叛乱必须已经发展战为相当规模的内战,而且处于一定的政治和军事组织的统一领导和控制之下。第三,国家的一部分领土和居民已为武装叛乱团体所实际占领,并置于其有效控制和管理之下。第四,叛乱的武装力量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法上的战争法规。最后,战争的规模和影响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对于其他国家有明确的影响。交战地位的承认往往不采取明示的行为,而默示的承认行为可以是现有政府宣布战时封锁,第三国宣告中立,或者其他国家表示公正不偏的态度。对交战团体的承认不等于对于政府的承认,其法律后果是:(1)承认国承担中立义务,对交战双方保持中立;(2)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对其所控制和管理的区域内所发生的事件担负国际责任,现有政府则因此而解除对该区域内一切事件的责任;(3)交战团体受国际法上战争法规的待遇。交战地位的承认只在内战期间有效,因而是属于临时、过渡的性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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