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宣告死亡事件程序 |
释义 | 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和撤销死亡宣告的程序。宣告死亡为法律上推定的死亡,是法院对于已过法定期间的失踪人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程序,由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原则上向失踪人住所地法院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表明其原因、事实和证据。法院应依职权作调查,并依法公示催告。使失踪人或知其生死的人有陈报其生存的时机。在此基础上,对于宣告死亡的申请不合法、无理由的,裁定驳回;对于失踪人或知其生死的人陈报其生存而申请人无争执的,程序由此终结;申请人否认其事实的,在有确定裁判前应裁定停止该程序;对于无人陈报失踪人生存而宣告死亡的申请合法有理的,应作宣告死亡的判决,并确定死亡之时。宣告死亡的判决,不得上诉。如不服本判决或判决确定的死亡时间,利害关系人原则上应于法定期间向原判决法院提起撤销死亡宣告之诉。撤销死亡宣告之诉有几宗时,适用必要共同诉讼的规定。对于撤销死亡宣告之诉,认为不合法或显无理由的,分别以裁定或判决驳回;经言词辩论后,如无理由,判决驳回。如有理由则作撤销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时的判决。撤销死亡宣告或更正死亡之时的判决,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宣告死亡事件,本属非讼事件;撤销死亡宣告之诉,属于诉讼事件,与公益有关,又因采用职权主义而与人事诉讼相类似,故规定于民事诉讼法人事诉讼程序。除特别规定外,应适用或准用本法的一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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