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民国民事诉讼简易诉讼程序 |
释义 | 又称“简易程序”。地方法院审理诉讼标的较小、情节简单或应速结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中的特别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适用法院来说,在实行四级三审制时,是初级审判厅及其废除后设在地方审判厅内的简易庭;改为三级三审制后,只限于地方法院。从适用的案件来说,对于依诉讼标的金额或价额规定的案件、依法律列举而不问其标的金额或价额的案件、以及依当事人合意申请的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除法定情形外,在起诉前应经法院调解;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在法院办公时间自行到场起诉,进行言词辩论;审理期间缩短为5日,急迫情形不在此限;通知当事人或证人、鉴定人的方式简便;实行独任推事审判;判决书内的事实和理由可仅记载要领。简易程序是有别于通常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简易程序无规定的,适用通常诉讼程序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