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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更好发挥代表作用而制定的基本法律。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共6章44条。除了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外,主要内容:(1) 增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的规定。(2) 根据代表活动的实践,对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作了专章规定。主要包括视察,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和有关会议,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依法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3) 关于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时间,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还规定代表离开本单位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原承担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相应免除;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等。(4) 根据实际需要,对代表执行职务的司法保障作了补充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5)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对拒绝履行协助或妨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应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该法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基本经验,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出了实事求是的规定。它的颁布和实施,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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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5: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