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所地公民最后连续居住在一年以上的地方。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从实际追诉效果出发,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来说,公民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即公民向户籍管理机关登记正式户口以表示久住而设立的固定处所。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离开户籍所在地,而在较长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居住在另一个地方。该另一个地方即被称为居所地。在民事诉讼中,当被告人的住所地与经常居所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便于双方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法院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