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杂犯死罪 |
释义 | 简称“杂死”,与“真死”对称。始见于《唐律疏议·名例律》疏议曰:“其杂犯死罪,谓非上文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监守内奸盗略人、受财枉法中死罪者。”即指某些影响下十分严重的死罪。此后,宋、明、清律中都有关于“杂犯死罪”的规定。明律规定,杂死必须先监禁等侯秋审、朝审时依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般来说,杂死准徒五年,并不真死。明律中有关杂死的条文,杂犯斩四条,杂犯绞五条,共九条。清律略同。参见〔真犯死罪〕。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