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官的职责 |
释义 | 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依照有关法律行使国家检察权时所承担的职务范围内的责任。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的职责主要包括:(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主要指:侦查监督。即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即对人民法院的法庭组成、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否依法得到保障,以及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的合法性实行监督;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执法活动的监督。即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刑罚以及对看守所、劳动改造场所的监管工作、劳动教养机关的教养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即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2)代表国家行使公诉职责。包括: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不起诉等。(3)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或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需要逮捕、拘留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4)法律规定的上述职责以外的有关实现法律监督任务所必须履行的其他职责。(5)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的特定职责。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官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即对各项检察工作进行协调、指挥、监督以及对检察机关的行政管理、计划财物、装备管理、办公自动化管理和其他后勤保障管理等进行指挥、管理和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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