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判决书解释 |
释义 | interpretation of judgment国际法院对其作判决书的意义和范围进行的解释。按照1945《国际法院规约》第60条的规定,在当事国对法院已下达的判决书的意义或范围发生争端时,经任何一方当事国的请求,法院应予解释。请求国应在请求书中写明论点,而当事国另一方应有权在由法院,或当法院不开庭时由院长确定的期限内对这些论点提出书面意见。请求也可以当事国双方缔结的特别协定的通知书形式提出。不论请求是以请求书或是以特别协定的通知书提出,法院在必要时得允许各当事国作进一步的书面或口头解释。如果需要解释的判决是由国际法院作出的,则要求解释的请求应由国际法院处理;如果该判决是由分庭作出的,则这项请求应由分庭处理。国际法院或分庭对要求解释请求的决定应以判决形式作出。国际法院1950年审理的“庇护权案”,就有请求解释而被法院驳回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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