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加工资 |
释义 | 又称“活工资”或“暂时增发工资”。标准工资外附加的那部分收入。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由综合奖演变成为有附加条件的过渡性工资。1959年我国实行综合奖,由于存在一些弊病,在平均主义思想指导下,不但不加以改进,而从1964年起停止执行。为了使职工实际收入水平不下降,把综合奖改为有一定附加条件的活工资。因此,综合奖变成了过渡性工资。除了未完成当月生产(工作)任务、当月缺勤超过规定天数、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以外,都可以按月领取活工资。享受活工资的范围,只限于原来实行综合奖的单位或个人,不扩大适用范围,也不提高标准。1970年停止实行奖励制度后,又进一步取消了任何考核条件,将活工资变成了附加的工资。1978年恢复奖励工资制度后,又对其采取逐步冲销的政策。如:1978年5月7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通知》中规定,实行奖励和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应把现行的附加工资改用于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1979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纪要》中规定:“现行的附加工资,应当通过增加工资逐步冲销”。1985年6月13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发出的《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工作人员现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从套改增加的工资(不含新增发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销,抵销不足的部分,可以继续予以保留,待今后增加工资时再予以抵销。因此,随着多次工资调整,目前还保留有附加工资的职工为数极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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