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学的实证主义 |
释义 | 是现代资产阶级概念法学即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之一。该派是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指导,在只承认“实证的”事实原则下,断然摒弃自然法学派、哲理法学派的主张,只承认研究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为科学。其研究对象也仅限于实在法,并宣布法律的本质是不可知的,法律的价值是无从判断的。因此其研究方法严格地限定于对实证法规范的分析,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概念,从现象上认识法律、对实在法规范进行加工整理,避免进行任何价值判断。这种研究方法,分两种类型:第一法学的法实证主义。即在实证法规的认识过程中,单纯地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从事于分析和构成实定法。其中又有两种情况:强调法学要创造法,也就是用罗辑分析的方法确定可适用的法,构成实定法,这是实定法产生的一个来源;另一种是停留在对现存法律规范的逻辑操作上,也就是用逻辑推理的方式分析已经存在的实定法现象,以确定其可行性。可见他们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利用这一种研究方法可以不考察法律技术上的好坏,不涉及法的正义与否问题。从19世纪末的实证主义法学派到现代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都利用这种研究方法。第二社会学的法实证主义,即把法当作一种社会事实,并按社会学的因果方法来进行现象的分析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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