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尔佩 |
释义 | 1861—1935Raymond Carre de malbery法国法学家。生于斯特拉斯堡,曾任冈城大学、南锡大学及斯特拉斯堡大学的法学教授。1920—1922年出版《关于国家总理论的贡献》。1931年出版《法律,全民意志的体现》,表明其法律观有所转变。1933年出版最后一部著作《依等级组成的法和法国实在法的理论对照》。马尔佩早年持实证主义法学观,认为法律秩序是存在的,归根到底,法律是由国家决定的。国家的法律渊源是它的统治权力,基础是组成这种权力的宪法。国家具有绝对权力,只是在它固有的组织编制上受到限制。以后,他逐渐修正了上述观点,转向重视和强调人民的权力。主张立法权必须归人民所有,当行政首脑、政府及议会间的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当交人民仲裁。议会在国家机关中虽享有最高权力,但它又必须受人民和宪法的制约。在晚年,马尔佩对纯粹法学进行了研究和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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