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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登记
释义

失业登记

对城镇失业人员的情况进行登记。解放初期,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种失业人员的情况,以便有计划、有步骤地分别处理、实现劳动就业,政务院劳动就业委员会于1952年8月30日公布了《关于失业人员统一登记办法》。《登记办法》规定:(1)登记范围:凡原在公私工商企业、交通、运输事业、手工作坊及机关、团体、学校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的工人、职员以及无固定雇主的建筑工人、搬运工人,于失业后尚无固定职业者;凡从事季节性行业的工人其行业已经衰落无法找到工作者;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失业知识分子及尚无职业的旧军官、旧官吏生活困难,要求就业者;凡已停工歇业的独立生产者、行商摊贩、资方代理人及小商业主确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要求就业从事雇佣劳动者;生活困难,要求就业的其他失业人员。(2)申请登记的失业人员要缴验证户口证或户籍证明信件,以及其他要求提供的证件。(3)填写失业人员申请登记表,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劳动就业委员会发给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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