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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法的语源之一。本为法的古文,读为法。《说文·廌部》:“灋,刑也。……佱,古文。”《玉篇·人部》:“佱,古文法。”后因法字通行,佱便极少见用,其含义也就只附于法字而传。惟有时为说明法的本义起见,对佱字也偶作解释。有人认为佱为法字后起之另一写法(陈顾远:《中国文化与中华法系》,三民书局,第33页);有人则认为,佱,从正,即《易》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之意(商承祚:《说文中之古文考》,上海古籍出版社,第91页);另有人认为佱的本义为“常”,指常行的范型或标准,最初可能也曾被借作刑罚标准的意义,后来才造出另一个“灋”字(张警:《中国法制史》第一章,群众出版社,第17页);还有的认为,佱从古文正字,人正即以人身为靶,就是后世所谓磔射(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第49页)。佱实为法的古文,其含义当由形而解。佱从人从,从人,当指人事而言,即有关人们行为、活动等;即古文正字,从正,当有正直、公正之义。正又有“常”的含义,《说文·正部》:“正,是也。从止一以止。”徐锴注曰:“守一以止也。”守一以止也就是守常不改,正即为常,《朱子语类》谓“物以正为常”。引《书·洪范》“凡厥正人”即“凡其常人”为证。故佱的本义当指人事之正、人事之常,即具有公正、正直之性的人们行为常则或常行规范。《尔雅·释诂上》:“法,常也”,实际上也意味着“佱,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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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