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联及各加盟共和国法院组织立法纲要 |
释义 | 苏联最高苏维埃1980年6月25日通过的关于制定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的法律文件。共3章、37条。第一章:总则。规定苏联的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苏联最高法院,各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各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各边区、州、市法院,各自治州法院,自治专区法院,区(市)人民法院,以及苏联武装力量中的军事法庭在苏联进行审判活动。规定了法院的任务、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公民在法律和法院面前平等的公民的诉讼保护权,规定了法院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进行审判,按照选举原则组成各级法院,合议制,公开审判,审判员独立,只服从法律,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诉讼,保证被告人的辩护权。检察长对案件的审理实行监督,吸收社会团体代表参加诉讼,等等)。此外,还对司法执行负予各级法院的组织领导作了规定。第二章:审判机关的体系。对苏联各级法院的设置、组成、选举程序作了原则规定。第三章: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对审判员和人民陪审的条件,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工资,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的报告制度,罢免和提前辞职,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不可侵犯以及审判员的纪律责任等问题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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