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权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提出批评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为便于人民行使此项权利,早在1950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就曾作出了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工作人员是人民的勤务员,因而,人民关心国家大事,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的权利。这既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也是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