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扭送 |
释义 | 公民对现行犯、在逃犯等强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对于下列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浦的。”扭送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也是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应尽的光荣义务。扭送是刑事诉讼中依靠群众,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的体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公民扭送的人犯,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当接受,并及时进行讯问。经审查对于不构成犯罪但有违法行为的,应交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对于应当拘留、逮捕的,交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拘留或逮捕手续;对于不应当拘留、逮捕的,应当对扭送群众做好工作,将被扭送者放回,并应当告诫被扭送者,不得对扭送他的公民实行报复,以保护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有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也有类似扭送的规定,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无证逮捕。日本、联邦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现行犯任何公民在没有逮捕票或没有审判官签发的逮捕命令的情况下,可以先行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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