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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陈逸云
释义

陈逸云

笔名陈一云,原名王显泽,男,1925年1月3日生,汉族,四川广安(现属华蓥市)人。11948年6月毕业于北平朝阳学院本科司法系。长期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从事教学工作,现为该校诉讼法学教授。现被聘为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教授,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主编和参与撰写的论著主要有:《证据学》(1991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刑事诉讼法学》(1989年1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刑事诉讼法讲义》(1981年8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有;《人证和物证在证实犯罪中的作用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政法研究》1965年第3期),《人民检察院要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日报》1979年3月20日),《正确进行法院调解,增强人民内部团结》(《法学杂志》1982年第3期)。主要学术观点:
❶坚持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刑事诉讼的一项独立的基本原则;指出实行这一原则,应当分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合法、正常的监督与非法干涉的界限。
❷认为我国奴隶制时期的证据制度,比较重视与案情有关的客观材料,要求法官据证推断,与欧亚奴隶制古国实行的神示证据制度有显著区别。
❸我国封建王朝的证据制度虽有几项形式主义的规则,但基本上实行的是司法官吏依据“五听”,斟情酌理,自由推断,与欧洲一些封建专制国家实行的法定证据制度有原则的不同。
❹对新中国的证据制度,主张定名为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并阐明其具有下述四特点: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司法机关证明活动的目的;查明案情只能靠调查研究,以证据作根据;反对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专门机关的工作同依靠群众相结合。
❺认为民事诉讼中诉的涵义,应当根据中国实际情况来阐明,不应沿用传统的说法,将其区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与实体意义上的诉。
❻认为对民事诉讼中强制制度的性质,是对故意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给予的法律制裁,是实施违反民事诉讼法行为的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非一般的教育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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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3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