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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苏联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释义

苏联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

1991年4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五次例会通过了苏联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名单法。该法除规定苏联设置37个部之外,还规定设置15个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包括: (1)苏联部长领导的10个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食品采购委员会,国家林业委员会,国家机器制造委员会,国家国民教育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民族问题委员会,国家统计委员会,国家建设和投资委员会,国家化学和生物技术委员会。(2)苏联内阁为了管理一些部门或国民经济综合体而设立的3个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国家军事工业委员会,国家燃料能源委员会,国家紧急状态委员会。(3)苏联内阁设立的2个跨共和国国家管理机关:联盟-共和国外汇委员会(负责贯彻国家外汇政策),国家经济改革委员会(负责同共和国协调制定和坚持实施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综合措施) 1991年4月1日苏联最高苏维埃关于将苏联各部和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名单法付诸实施的决议建议苏联内阁再成立8个国家委员会。包括:体育运动委员会,电影业委员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修复委员会,老战士和残疾人委员会,家庭和妇女事务委员会,青年事务委员会,国家生态基金委员会,轻工业和生活日用品委员会。同时,该决议还建议苏联总统向苏联最高苏维埃提交将苏联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划分为全联盟委员会和联盟-共和国委员会的方案。苏联各部以外的其他中央国家管理机关(各国家委员会)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问题,实施全国性的规范调整、协作、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委员会影响各部以及不属于国家委员会管辖的企业、机构和组织的活动。一些国家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的主席还往往是苏联政府的副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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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