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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通“饬”,原泛指上级对下级的警告、告诫和勉励。自汉代开始作为皇帝命令的一种形式。《后汉书·光武纪》李贤注:“汉制度曰:帝之下书有四: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诫敕。……诫敕者,谓敕刺史、太守,其文曰:‘有诏敕某官。’它皆仿此。”这里的诫敕即为敕,是对地方官的告诫。唐袭汉制,且程式更为严格。唐高宗时,“不经凤阁鸾台,不得称敕”,由此敕的名称才正式确定,并与皇帝其他命令的形式区分开来。宋代注重编敕,以宋神宗编敕最多。此后凡律所未载者,一律依照敕去判断,甚至优先用敕而不用律。《宋史·刑法志》解释:“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使彼效之之谓式。”宋代的敕分编敕和散敕,前者指已经编订的敕,后者指未经编订的敕。元代将敕改为“条格”。明、清法规亦都不再用“敕”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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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