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国家对条约及被继承国某些其他义务的继承的决议 |
释义 | Resolution on Succession of New States to the Treatiesand Certain Other Obligations of Thair Predecessor国际法协会1968年8月31日通过的决议。《决议》申明:(1)新独立国家可以援用其独立前已对相应领土生效的国际条约;(2)在联邦和邦联情况下,除另有规定外,条约在签署时的区域范围内以符合宪法的方式生效。(3)以通知或其他方式终止的条约,其本身对继承国无效。(4)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国是否仍作为一条约缔约国时,一国如果想确认或终止该条约,应先考虑该条约对其他国家是否有效。如其想终止条约,则应通知有关国家。(5)新独立国如继承多边条约,应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6)新独立国不受其被继承国在其独立前批准的公约的约束;(7)领土条约应予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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