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省议会暂行法
释义

省议会暂行法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自治法规。临时参议院议决,1913年4月12日袁世凯公布。共6章41条。主要内容:(1)省议会设于省行政长官所在地。各省议员名额,直隶184名,奉天64名,吉林40名,黑龙江40名,江苏160名,安徽108名,福建96名,江西140名,浙江152名,湖北104名,湖南108名,山东132名,河南128名,山西112名,陕西84名,甘肃56名,新疆40名,四川140名,广东120名,广西76名,云南88名,贵州52名。议员3年一任,连选连任。(2)省议会设议长1人,副议长2人,由议员互选。议长维持秩序,整理议事,对外为省议会之代表。议长有事故时,由副议长代理;议长、副议长同时有事故时,由议员选举临时议长代理。(3)省议会的职权是:议决本省单行条例、预决算、省税及使用费规费的征收、省债募集等。(4)省议会分常年会和临时会两种。常年会每年1次,会期60日,得延长20日;临时会无定期,最多不超过30日。省议会非有议员过半数以上出席,不得开议。议员有5人以上赞同,得提出议案。议案表决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为准,可否同数时取决议长。议案涉及议员或其亲属,非经省议会许可,该议员不得与议。除现行犯和犯有内乱外患罪,会期内非经省议会许可,不得逮捕议员。

随便看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0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