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relative to theLaying of Automatic Submarine Contact Mines1907年10月18日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通过的公约。《公约》规定:(1)禁止使用三种水雷:无锚自动触发水雷,在脱锚后不立即成为无害的有锚自动触发水雷,在未击中目标后仍不成为无害的鱼雷;(2)禁止以截断商业航运为唯一目的而在敌国海岸和港口敷设自动触发水雷。(3)交战国敷设的有锚自动触发水雷脱离该国的监视时,在军事情况许可下,应将危险区域通知各船主和各国政府。(4)中立国如在其海岸外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必须承担与交战国同等的义务。(5)战争结束后布雷国必须尽力排除其所敷设的水雷。中国于1917年5月10日加入《公约》。 |
随便看 |
|
法律词典收录24077条法律百科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