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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释义

关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若干规定

1983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共14条。主要内容:(1)当前,我国科技队伍的分布和结构很不合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促进科技人员按照合理的方向流动,要打破部门、地区界限,合理调配和使用全国科技力量。(2)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应统一筹划,精心选好各个重点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某些科技骨干在本部门,本系统解决不了的,可报国务院科技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安排。(3)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加强企业技术改造、科技攻关和充实薄弱环节的科技力量,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科技队伍的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4)中小城市和科技力量薄弱的单位或地区补充科技人员,除由上级有关部门按计划调配外,还可以通过组织到大城市和科技人员相对富余的部门和地区招聘。(5)从城市到农村、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可保留本人及其家属原在城镇户口。由国家统一分配到农村工作的大专毕业生,其本人户口可落在管理其工作单位户籍的城镇。对于在农村县以下工作的科技人员,应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逐步改善他们的福利待遇。(6)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对支援农村和边远地区的科技人员,可以定期轮换,编制可保留在原单位。(7)边远省、自治区对去那里工作的科技人员应规定适当的优惠待遇。对已经由内地去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到一定年限或到一定年龄,可以调回内地工作或回内地落户。对今后从内地到边远地区工作的科技人员,家庭在内地分配到边远地区工作的大学、中专毕业生,可分别规定一定的工作年限,到期可以调回内地工作。(8)集体所有制单位从有关部门和地区招聘科技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和地区主管部门批准。经组织批准从全民所有制单位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仍属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9)对用非所学,用非所长或在本单位不能发挥作用的科技人员,应按照合理的流向,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允许本人按有关规定应聘,到可以发挥他们专长的单位去工作,所在单位应予支持。(10)科技、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应按照人员结构合理的原则,实行定编、定员,逐步确定各类人员限额和职称的比例。对超过限额和比例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的专长向外输送,或组织他们从事其他工作。《规定》的发布对于适当调整现有科技人员,改善对科技人员的管理和使用,以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完成,振兴经济,实现四个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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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