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1836—1882Thomas Hill Green英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伦理主义政治法律思想家。著有《关于政治职责的演讲》(1879—1880)、《论自由主义立法和契约自由》(1881)及《伦理学导言》(1883)、《政治义务原则论文集》(1883)等。格林的观点主要渊源于古希腊的城邦观念及卢梭和黑格尔国家主义。他认为国家是自然生长起来的,其宗旨属伦理性质。一切个人权利都不是契约的结果,而是道德上自由意志的必要条件,并由全民道德意志结晶而成的法律所表现。主权来自人们为实现共同目的的意识,它是用以保障一切权利和自由的。他指出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的区别,认为法律所表现的道德观念常常是不完全的。格林主张国家的行动要以清除自由的障碍为限度。格林不仅赞许国家内部各种共同体的权利,甚至也赞成世界联邦的理想。与黑格尔不同,格林认为战争是不完善的国家制度具有的一种可憎的特质。管理土地,实行强制教育,取缔酒类交易等,都是国家的适当的职能。而国家最重要的责任是保护私有财产。格林的政治法律思想已预示着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的产生。 |